学法规建新功城市保护和更新处认真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走深走实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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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正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各项部署,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举措,扎实推进主题教育各项工作全面展开,确保主题教育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城市保护和更新处“实”的要求贯穿到主题教育工作任务中,体现到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际工作、促进“法治青岛”建设上。特别是在《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于今年1月1日施行后,注重普法宣传,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开展法规宣传活动,着力提升干部法治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全社会形成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擦亮青岛历史文化名城金名片。

近期,城市保护和更新处组织召开《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培训交流会,市南、市北区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市南、市北区平台公司、历史城区保护更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市勘察设计协会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分会成员单位近40名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会,会议由城市保护和更新处张敬星处长主持。

《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三条,以规范促进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为基本定位,紧扣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以利用促保护的立法主线,聚焦保护制度体系建设、鼓励多方式活化利用两大环节。从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保障与监督等七个方面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条例》首次提出“保护责任人”概念,保护责任人需首先履行保护责任;提出一、二、三类的分类保护理念、整体保护理念、原址保护理念、预保护理念等。《条例》首次明确了市级和区(市)级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本次培训会重点明确了各区(市)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19项:负责县级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监督管理、开展宣传认定全过程:普查、初选、论证、备案、预保护、调整、撤销等工作设置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则、制发保护告知书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代为修缮、县级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三个行政许可事项(对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结构、改变使用性质,若涉及的是历史建筑要行政许可,若涉及的是传统风貌要征求意见;拆历史建筑,需要省级部门批准,拆传统风貌建筑,需要市政府批准;拆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风貌建筑,需要由区(市)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单位会商消防保障方案、批准协议出租、部门联动编制年度计划建立建筑档案信息共享、开展监测评估、实行执法联网格化管理进行巡查、受理社会举报、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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