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学习贯彻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最新法规,提升我市老建筑保护和利用工作水平,助力历史城区保护更新,3月23日上午,城市保护和更新处组织召开《青岛市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利用条例》培训交流会,市南、市北区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市南、市北区平台公司、历史城区保护更新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市勘察设计协会城市更新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分会成员单位近40名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会,会议由城市保护和更新处张敬星处长主持。
张敬星处长简要介绍了《条例》的起草背景,阐明法规学习的重要性和依法推进工作的必要性。《条例》共有七章,五十三条,以规范促进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和利用为基本定位,紧扣保护优先、合理利用,以利用促保护的立法主线,聚焦保护制度体系建设、鼓励多方式活化利用两大环节。从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保障与监督等七个方面作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培训会上,城市保护和更新处干部赵娜结合《条例》思维导图,对照《条例》文本,从总体框架入手,结合实践案例,向与会人员详细讲解了重点条款。
《条例》首次提出“保护责任人”概念,保护责任人需首先履行保护责任;提出一、二、三类的分类保护理念、整体保护理念、原址保护理念、预保护理念等。《条例》首次明确了市级和区(市)级保护主管部门的职责。本次培训会重点明确了各区(市)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19项:负责县级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监督管理、开展宣传、认定全过程:普查、初选、论证、备案、预保护、调整、撤销等工作、设置保护标志、编制保护图则、制发保护告知书、无偿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代为修缮、县级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三个行政许可事项(对建筑进行修缮装饰、添加设施、改变结构、改变使用性质,若涉及的是历史建筑要行政许可,若涉及的是传统风貌要征求意见;拆历史建筑,需要省级部门批准,拆传统风貌建筑,需要市政府批准;拆除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传统风貌建筑,需要由区(市)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单位会商消防保障方案、批准协议出租、部门联动、编制年度计划、建立建筑档案、信息共享、开展监测评估、实行执法联动、网格化管理进行巡查、受理社会举报、进行行政处罚。
培训会上,城市保护和更新处干部李纪伟就开展历史城区保护更新项目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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