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文字解读】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
【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打印
  • 索引号 259726099852405964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 2026-09-21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城市更新工作要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外地城市经验做法,以及我市目前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实际和存在问题,我局起草了《关于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目的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消防设计、质量监督、消防验收协同联动,“并联”服务,提升消防审验服务效能。

    二、主要依据

    制定本《通知》主要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5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4〕3号,以下简称《工作细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鲁建消字〔2024〕5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现行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5大方面、17条具体措施,涵盖设计、施工、验收、监管服务等各阶段的要求。

    (一)在设计源头管控方面。一是规范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标准,要求设计单位严把图纸质量关,统筹各专业协同,减少图纸“错漏碰缺”,同时制定各专业消防设计及审查重点管控要点;二是针对既有建筑局部装修改造项目,明确考虑改造区域与相关非改造区域关系,避免改造施工破坏原有消防安全体系。

    (二)在施工过程管理方面。一是压实参建各方质量责任链条,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消防产品、防火建材、工程实体质量的管控职责。二是对主体结构、屋面及外装修、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室外工程五大施工阶段消防实体质量划定管控重点,把消防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变“事后整改”为“事前预防、事中管控”,帮助企业在施工阶段及时发现、处置消防施工质量隐患。

    (三)加强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方面。一是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查验,并优化我市消防查验清单。二是为明晰企业操作边界,明确建设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具备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查验;三是要求相关单位严格对照查验清单内容开展工作,压实查验主体责任。

    (四)优化服务举措方面。一是明确特殊建设工程,按照“审验一致”原则,以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为依据开展消防验收工作。对于其他建设工程,以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为依据开展备案、抽查检查工作,竣工图纸要与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相符。二是针对局部改造项目,界定消防验收、备案范围,对未涉及消防设计调整的项目无需开展消防验收备案,避免企业“多跑腿、重复报”。三是创新推出消防查验专家论证制,对省市重点工程、民生工程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项目,可组织市级消防专家开展论证,专家意见作为验收评定参考,为疑难项目打通技术堵点。四是围绕企业项目需求,持续深化“消防审验专家行”品牌服务,面向市、区两级重点项目,提供政策宣讲、现场技术指导、隐患预判、答疑解惑等上门服务。五是积极推广全过程消防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建设单位引入贯穿项目前期评估、设计策划、施工咨询、竣工查验全周期的消防技术服务,推动消防风险全过程管控。六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桥梁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协同共治格局。

    (五)在监管协同层面。一是依托“双随机、一公开”开展消防设计监督检查,强化消防设计监管;二是深化跨部门协同联动,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加强进场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防火性能管理,切实抓好进场材料和设备设施防火性能。三是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与消防验收并联服务机制,前移服务关口,对达到竣工条件的项目,开展联合指导服务,督促企业在竣工验收前完成问题整改,压缩项目整体办理时限。四是强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对出具虚假失实报告的机构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守住工程消防安全底线,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