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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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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593824860266348545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日期 2026-08-14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为便于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文件内容,现就《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出台背景、目标任务、政策亮点三方面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生态环境法典》实施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统一部署,我市启动《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修订工作。依据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同步推进原则,原有配套规范性文件需要同步调整优化。为保证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围绕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经营及再生产品推广,起草了《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规定》构建,“一条例、一配套规范性文件”的简洁制度体系,实现配套文件与上位法协调统一,符合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

    二、目标任务

    一是持续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管理,明确监管架构与部门职责分工,明确项目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资源化企业日常监管、再生产品推广应用等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工程项目源头管控与资源化企业全过程监管。二是进一步厘清各方主体责任,规范原料收运、生产加工、环境保护等各环节行为,推进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业有序发展。三是深化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在满足标准规范、保障结构安全、质量环保前提下鼓励使用再生产品,重点加强在财政性资金工程项目中应用。

    三、政策亮点

    一是加强各级各部门协同监管。严格依据《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条例》,划分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理边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筹全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管理工作;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及各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管理。同时明确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环境卫生、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职责,通过协同履职有效解决跨领域监管衔接难题,形成权责清晰、上下联动、多方协同的管理体系。

    二是加强项目和企业闭环管控。一方面规范工程项目资源化利用方案备案,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前,拆除工程实施前,建设单位、征收实施单位或产权人须编制资源化利用方案并完成备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自收到方案后开展核查,存在问题书面督促整改,从项目源头摸清建筑废弃物产生、分类、就地利用、外运资源化总量,推动源头减量。

    另一方面完善资源化利用企业生产经营,明确要求资源化利用企业应当依法办理生产经营备案。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搭建监管信息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开备案企业名录,列明企业名称、地址、再生产品品类等信息,实施动态名录管理,方便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合规资源化企业,实现项目源头管理与资源化利用企业末端利用有效闭环。

    三是加强再生产品推广应用。加强再生产品推广应用落实机制,在前端设计阶段,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委托设计)环节,将再生产品使用要求纳入招标文件及设计合同;设计单位按规范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再生产品适用范围;施工阶段要求施工单位严格依照设计文件落实再生产品使用要求,推动再生产品规模化应用,充分发挥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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