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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目的及背景
随着数字化监管技术快速应用,工程招投标领域呈现新特征、新需求,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建规字〔2023〕1号)部分条款已难以完全适配实际工作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6〕19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招标投标领域人工智能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发改法规〔2026〕195号)、《山东省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实施方案》《青岛市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文件。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
3.《江苏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月9日市政府令第50号公布);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6.《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
7.《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8.《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
9.《关于建立健全招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
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11.《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营商环境的通知》;
12.《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青审服规〔2022〕1号);
13.《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
14.《关于进一步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5.《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 号)
16.《山东省持续开展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2024-2025 年)》
17.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5〕2号)
18.《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
1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20.《关于在全省推行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环节招标代理机构等不进评标室在线服务的意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1.《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管理办法》(鲁发改公管〔2022〕887 号)
22.《关于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多点分散评标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充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相关条款。新增规范招标人代表行为、打击招标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信用管理等内容,明确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的复核纠正权,推进评定分离制度,进一步细化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异议处理等环节的责任要求,推动招标人依法依规行使自主权。
(二)完善违法投标行为治理措施。细化违法投标行为情形,明确对挂靠资质、串通投标、转包分包、恶意投诉等违法行为的打击举措,新增非现场、物联感知、穿透式等新型监管手段应用要求,强化对串通投标关键线索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三)强化评标专家管理和服务。新增评标专家终身追责、智能辅助评标、多点分散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规定,完善评标过程管理要求,明确评标委员会讨论、投票表决及音视频记录等流程,提升评标工作的规范性、高效性和公正性。
(四)规范招标代理服务全流程。新增招标代理全程在线服务要求,明确评标环节代理机构不得进入实体评标室,细化评标准备、纪律宣读等线上操作流程,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及成果质量的监督考评,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诚信自律发展。
(五)优化监督管理体系。调整监管要求,推行全流程电子化监管,构建全主体、全流程不见面监管体系,同步推进虚拟评标室、专家座次随机等新机制实施,进一步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联动,提升招投标监管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
(六)删减滞后冗余条款。删除原文件中与现行法规政策冲突、实践中已不再适用的内容,包括部分传统监管模式下的程序性条款、已被新型监管手段替代的人工监管要求等,精简文件篇幅,提升政策执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实施意义
创新推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智能辅助评标、招标代理全程在线服务等本地化举措,对违法查处、信用应用、异议处理等均作出落地性规定,避免原则性表述,能直接指导实际工作,可操作性强。
五、与上级文件异同点
本通知依据国家、省招投标领域法规政策制定,在落实上位要求基础上,进一步压实各方责任,细化专家终身追责、智能评标、代理在线服务等举措,强化全流程电子化监管与信用联动,明确施行时间并废止原有文件,更贴合本地监管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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