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青岛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青政办字〔2024〕10号)等文件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关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青建房字〔2025〕 9号,以下简称《通知》),建立健全我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房源使用和管理。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包括流转回购、价格确定、规范使用、腾退收回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流转回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可通过轮候库内挂牌流转或政府回购的方式循环使用。
(二)价格确定。流转价格在回购价格的基础上由轮候库内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款加利息、减房屋折旧的方式进行核算,其中原购房价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额以原购房价款为基数,按照每年1%计算。
(三)实施程序。流转应在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并经共同申购家庭成员同意后提出申请,回购应自不动产登记完成登簿之日起满3年后且存在挂牌转让满1年后确无人购买、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等特定条件后提出申请,并按照签约备案、产权变更的程序完成转移登记。
(四)腾退收回。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须规范使用,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并腾退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腾退收回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款减房屋折旧计算,不再考虑利息因素。
三、问题解答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出售,有没有时间限制?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严格的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形式转为商品住房上市交易。为实现职住平衡、供需匹配,切实解决保障家庭房屋变现或跨区调换房源的实际需求,允许购房家庭通过轮候库内挂牌流转或政府回购的方式退出。流转仅要求取得房屋不动产权证并经共同申购家庭(未成年子女除外)的成员同意,且对其持有期限不作限制。
(二)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如何申请回购?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自办理不动产权证之日起封闭期为3年,3年内无法申请回购。封闭期满后,购房家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由政府指定的实施主体回购:
一是挂牌转让满1年后确无人购买的;
二是因工作调动全体家庭成员户籍迁往外地的;
三是家庭成员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重大疾病确需筹措医疗费用的;
四是因人民法院司法处置要求回购的;
五是因婚姻或继承等原因一个家庭持有两套以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
(三)回购的价格如何确定,能否保障购房人的合理利益?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回购价格,按照原购房价款加利息、减房屋折旧的方式进行核算。原购房价款利息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和持有年限计算,不计复利;房屋折旧额以原购房价款为基数,按照每年1%计算。
按照人民银行现行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折旧率1%计算,回购价款每年可稳定增长0.5%。例如,在京口路项目购买一套总价100万元的保障性住房,并于办理不动产权证5年后申请回购,此时的回购价格将为102.5万元,累计增值2.5万元,折合每年5000元。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继承?
《通知》明确规定,因继承、离婚析产、夫妻财产约定需要办理转移登记的,权利人或继承人可向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未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或未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房屋性质不变。因此,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依法继承,但继承人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须退回政策性住房后继承房屋或由实施主体回购后继承资金。
(五)购房家庭存在贷款违约,会如何处理?
《通知》规定,因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抵押权而对房屋进行处置的,或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的,产权人应腾退房屋,由实施主体收回或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具体问题可咨询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联系电话:0532-8268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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