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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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6-17
  • 发布日期 2022-06-17
  •   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支持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

      有效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商业、办公等非居住房屋资源利用效率,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形成更多临近就业地、交通便利、基础生活配套齐全的“小户型、低租金”房源,促进职住平衡,助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

      二、哪些房屋属于非居住存量房屋,具备什么条件的可以改建?

      非居住存量房屋是指本市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办公、酒店(宾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用途的房屋。

      结构安全且消防等配套设施完善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依法依规申请改建为保租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绿地内建筑,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以及经区(市)政府认定且已纳入低效片区再开发范围内的建筑,不得改建。

      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哪些具体要求?

      改建项目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项目满足权属合法、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基本要求,以整栋、整层或整单元为单位实施改建,最小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1200平方米。

      四、哪些市场主体主体可以实施改建?

      非居住房屋不动产权利人或受其委托实际开展租赁运营的企业(机构),可申请改建保租房。受委托单位(机构)应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

      五、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的实施程序是什么?

      改建项目按照“申请受理、项目认定、实施改建、竣工验收、房源入库、项目退出”等六大步骤办理。具体如下:

      (一)申请受理。实施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改建申请。

      (二)项目认定。区(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由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三)实施改建。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认定书》中出具使用功能调整确认意见后,可直接按相关规定办理工程施工手续,开展房屋改建工作。

      (四)竣工验收。改建工程竣工后,实施单位按规定办理竣工、消防等验收手续。

      (五)房源入库。验收合格的改建项目,应统一纳入青岛市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管理。

      (六)项目退出。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低于10年。运营期届满后,可申请继续作为保租房,也可申请恢复原有用途或申请转为市场化租赁住房出租。

      六、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租赁住房还有哪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改建项目的原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保持不变。

      (二)可按有关规定享受补助资金、税费减免、民用水电气暖及金融信贷等优惠政策支持。

      (三)《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14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咨询电话:82687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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