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评估活动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名录和信用评价
根据住建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从事房屋征收拆迁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取得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具备三级以上资质的评估机构均可申请列入名录,供房屋征收当事人选择,承担房屋征收评估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
房屋征收评估涉及征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区、市政府应当尽量推荐或选用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资质等级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但不能限制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办法》还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监督考核,推行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市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案等级、社会诚信、工作业绩、执业人员培训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房屋征收评估机构诚信评价情况。
二、关于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办法》规定,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选取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资产评估、征收实施、价格鉴定、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组建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
三、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的办法
根据《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办法》调整了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选择办法。《办法》规定,协商选定的期限由原来的15天压缩为10天;协商选定的比例由100%同意调整为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同意即可,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优化了工作流程,缩短了征收启动的前期准备时间,有利于房屋征收的加快推进。
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逾期协商不成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情况,按照1:3的比例推荐评估候选机构,在征收区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集中投票选定;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也可选取推荐名录以外的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工作。
征收当事人不能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可通过抽签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
通过以上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 、一个项目可以选定几家征收评估机构?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1家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2家或2家以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价值时点、估价对象、评估方法、评估技术路线、重要参数选取等事项应当统一。
五、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应以哪一天的价格为准?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六、对房屋征收补偿价格有异议怎么办?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并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七、补偿价格已经复核了,但仍不满意是否可以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屋征收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鉴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遗留的拆迁项目是否可以按照新办法执行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和本办法实施前区政府已经发布公告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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