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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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0-07-28
  • 发布日期 2020-07-28
  •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导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工作。

      一、起草背景

      全装修,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

      近年来,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逐年增多,毛坯交付项目逐年递减。推进住宅全装修,有利于提升住宅装修集约化水平,提高住宅性能和消费者生活质量,减少业主购房后二次装修造成的材料浪费、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但在全装修项目交付过程中,也出现了较多争议和纠纷。为加强对商品住宅全装修项目管理,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责任,维护购房群众切身利益,出台了该《通知》。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1号)、《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通知》共七条,通过强化设计、施工、销售、交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压实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质量责任,做到加强建设管理工作的目的。

      第一条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责任,特别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为第一责任主体。同时对装饰装修活动中各方主体的从业范围和从业资格进行了明确要求。

      第二条依据《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1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设计和装修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11号)的相关规定,通过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采用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引导开发企业从委托设计入手,组织实施土建装修一体化。在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总说明中明确实施装修的楼号、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等相关信息,便于在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核对。

      第三条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并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手续,从源头上将商品住宅全装修纳入监管。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装修材料的品牌、型号、产品标准等信息进行公示,可以将模糊的装修标准变的具体明晰。同时还对装修材料的质量进行严格把关,有效的从材料环节把控装修质量,最终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装修材料的信息进行约定,提前预防纠纷隐患,有效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同时学习借鉴了其他省市先进做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交付标准设置实体交付样板房,并保留6个月以上时间或采取公证的方式将样板房的详细情况予以保留,通过样板房所见即所得的装修标准,定纷止争。

      第六条借鉴其他省市先进做法,提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等形式,邀请购房者现场观摩,让业主了解施工状况和装修情况,减少交付纠纷。

      第七条依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商品住宅时,应当向商品房买受人提供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业主依法享有的权利。

      最后部分,明确了《通知》的有效期,并将《通知》施行后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项目全部纳入监管。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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