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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行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和房源码核验工作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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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胶州市住房服务保障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相关自有房屋产权人:

为加强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房源信息发布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自有房屋产权人房屋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发布行为,从源头上确保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产权人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根据《住房租赁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在全市推行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和房源码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房屋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发布管理

自有房屋产权人的房屋出售或出租,产权人(含共有人,下同)可以分别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网的“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和“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直接发布房屋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也可以委托经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实名认证从业人员发布。自有房屋产权人可对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满足政策交易条件的房屋进行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发布,不得将存在查封、限制交易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对外出售和出租;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住房原始设计的卧室或者起居室、客厅等房间打隔断后的房间发布单独出租房源信息,更不得将住房原始设计的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单独发布供人居住的出租房源信息。

自有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进行房屋出售、出租的,双方应签订统一示范文本的《房源信息发布委托协议》或《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方可进行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发布;委托住房租赁企业进行租赁经营的,双方应签订统一示范文本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经依法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方可进行出租房源信息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对存在查封、限制交易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进行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发布;不得为住房原始设计卧室或者起居室、客厅打隔断后单独出租的房间,或者单独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过道、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用于居住的房屋进行房源信息发布。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相关线下门店、网站和其他网络信息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时,其使用的固定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络信息平台应与“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和“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实施技术精准对接,严格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发布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并在网上展示发布人员的实名认证信息。

二、谨慎选择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

自有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屋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的,应当选择经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实名认证从业人员进行房源信息发布。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实名认证从业人员可通过登录“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平台”和“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进行查询。严禁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相关网络信息平台不得为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实名认证从业人员开通房源信息发布端口。

三、明确房源信息发布的条件要求

自有房屋产权人以个人名义在“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平台”或“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和其他网络信息平台自主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在向相关信息平台提交产权人身份证明、拟出售或出租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材料的同时,还应提交本人签署的《个人房源信息发布承诺书》(见附件3、4)。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个人出售、出租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除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经实名认证经纪人员还应提交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房源信息发布委托协议》;经实名认证的经纪辅助人员应提交与房屋产权人签订的《房源信息发布委托协议》。委托住房租赁企业发布个人出租房源信息的,住房租赁企业实名认证从业人员除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自有房屋产权人不按规定提供资料的,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个人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屋产权人须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四、严格落实房源码核验措施

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屋产权人和使用固定门户网站或其他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房源码核验规则(见附件1、2)发布、维护房屋出售或出租信息。其中,《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房源信息发布委托协议》应当与房源核验码关联;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他人房屋的,其依法办理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与房源核验码关联,确保发布房源是真实委托、真实房源、真实产权、真实价格、真实图片。

产权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前,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发布出售、出租房源前,应分别在“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和“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完成房源核验并取得房源核验码后,方可在相关线下门店、网站或其他网络信息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在不同渠道张贴展示或发布的同一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应当保持一致,且必须明确标识房源核验码;网络信息平台应对同一房源信息实现合并展示,方便公众自由选择服务机构。对未取得房源核验码的出售、出租房源,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以及相关网络信息平台不得发布相关房源信息。房屋意向买受人和承租人可分别通过“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服务平台”“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上的房源码查询功能对相关网络信息平台等不同渠道发布的出售、出租房源核验码真伪和有效性进行核验。

五、规范房源发布下架管控

自有房屋产权人以个人名义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或者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发布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的,按照房源“谁发布、谁维护、谁撤销”的原则,自有房屋产权人或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应在相关发布渠道及时维护房源信息。对产权人自行发布的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且符合本通知房源自动下架情形的房源信息,“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和“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将自动撤销下架已发布的房源信息。相关网络信息平台应对以下三种情形发布房源信息及时撤销下架:一是经查询核验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未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二是对自有房屋产权人自行发布房源信息,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时未向网络信息平台提供出售、出租房源核验码的;三是网络信息平台可与“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和“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主动对接,经查询本条第二种情形发布房源信息无房源核验码的,或经查询核验发布房源核验码无效或无法识别的。

自有房屋产权人自行发布的出售或出租房源信息,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及时在相关网络信息平台上将有关房源信息撤销下架;对于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发布的房源信息,房屋产权人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提醒促成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住房租赁企业将房源信息从线下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及时撤销下架。对房屋产权人取消委托和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要及时将相关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销下架。

六、其他工作要求

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发布的房源信息,自有房屋产权人和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在2025年9月14日前完成相关房源信息的核验和维护工作,对未取得房源核验码和不符合法规规定的出售、出租房源信息及时进行撤销下架。市、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开放“青岛市存量房屋交易监管服务平台”和“青岛市住房租赁市场公共服务系统”,实现数据核验接口及房源码核验,向相关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以及其他网络信息平台和自行发布房源信息的房屋产权人提供房源核验服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其实名认证人员的备案管理,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以及网络信息平台未按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三种情形发布房源信息及时撤销下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查处,拒不整改的,视情采取取消企业备案、房源发布和房源码核验、网签备案资格、全市通报等措施;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坚决将其清出我市房地产中介和住房租赁市场。对未履行房源信息发布核验责任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及相关网络信息平台,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报送市房地产事业发展中心中介管理服务处。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存量房(出售)房源码核验规则.docx

附件2:存量房(出租)房源码核验规则.docx

附件3:个人房源信息发布承诺书(出售).docx

附件4:个人房源信息发布承诺书(出租).docx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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