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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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住宅工程中推行质量信息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1〕11号)文件要求,加快健全完善我市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提升住宅工程质量品质,推动住宅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质量信息公示要求,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适用于全市依法按程序组织建设的所有住宅工程,包括商品住宅工程和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进行相关信息公开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质量信息公示。

(一)对建设单位公示要求

为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施工单位主体质量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强化工程质量过程管控,将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划分为五个阶段进行公示。

1.地基基础施工阶段

(1)工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见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3)建筑节能信息;

(4)地基基础施工阶段的预拌混凝土、钢筋、防水材料等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检测试验结果;

(5)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2.主体结构施工阶段

(1)主体结构施工阶段的预拌混凝土、钢筋、防水材料、给排水管材管件、电气线管等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检测试验结果;

(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情况;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3.装饰装修施工阶段

(1)装饰装修施工阶段的保温、防水、门窗、给排水管材管件、电气线管、供暖或供冷设施等涉及主要使用功能、结构安全和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的重要建设工程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品标准、生产厂家、检测试验结果;

(2)全装修房为交付标准的住宅工程,除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重点建筑材料生产厂家、规格型号、检测试验结果需要公示外,还应包括全装修房中涉及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设备设施的质量信息和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结果;

(3)装饰装修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4.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1)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查验表;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重要建设工程材料信息公示汇总表;

(4)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6)永久性责任标牌;

(7)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5.工程质量保修期阶段

(1)建设单位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服务制度、质量保修最低期限、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及联系人、建设单位因故灭失时质量终身责任制承接机制等;

(2)保修期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反复性群体性工程质量缺陷问题投诉的整修处理情况;

(3)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对行政主管部门公示要求

1.工程名称、地址、规模、工期等施工许可信息,也可公示证书编号、二维码,以供登录网上项目库查询(纳入行政审批机关办理的,由审批机关负责公示;未纳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情况;

3.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泰山杯、省优质结构等建筑工程质量奖项情况;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结论;

5.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果、联合验收结果(纳入行政审批机关办理的,由审批机关负责公示;未纳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

6.消防验收意见(备案)情况;

7.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二、进一步明确质量信息公示方式,确保信息公示落到实处

(一)建设单位公示方式

建设单位应将公示内容的原件扫描件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商品房销售现场、施工现场业主开放区域,及时分阶段向社会公示质量信息。鼓励通过“业主开放日”“先验房后收房”等活动组织业主入户查看。倡导建设单位通过房地产协会、建筑业协会等第三方网站平台进行集中公示,提升住宅交付质量。 

(二)行政主管部门公示方式

根据“谁产生、谁掌握、谁公示”原则,各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部门官方门户网站或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公示。

三、进一步明确质量信息公示时间,确保质量信息按期公

建设单位进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应在各阶段质量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完成公示内容(工程质量保修阶段自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完成公示内容)。公示时限,官网原则上不少于2年,现场原则上不少于3个月。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内容及时在其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2年。

四、进一步完善质量信息公示工作要求,提升监管水平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推进。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联动配合,把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作为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住宅工程的重点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务实举措予以推进,确保我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落地实施取得实效。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各区市审批部门,并跟踪落实由区市行政审批部门负责的相关公示内容。

(二)积极探索创新,确保工作实效。各建设单位要主动开展工作,在优秀经验做法基础上,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确保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要将质量信息公示工作作为推动住宅工程高质量发展、打造企业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我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取得成效。

(三)加强指导督促,健全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差异化监管,对质量信息公示开展较好的建设单位,可在企业信用管理、优质工程创建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对质量信息公示不及时、内容不完整或质量投诉频发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信息公示弄虚作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作为不良记录上网公示曝光,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四)积极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强化服务指导,及时发现实施中遇到的新问题,不断巩固深化,持续改进提升。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提高质量信息公示的企业认可度、业主知晓度,积极营造“人人参与质量、人人关心质量、人人重视质量”的良好氛围。

(五)落实公示责任,定期抽查通报。自2022年12月1日起,各责任公示单位应对责任范围内需公开内容进行全数自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本辖区内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全数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对各区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情况的抽查,抽查结果按区市进行排名,并以通报的形式进行发布。

2023年1月起,请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月25日前将上一月本辖区内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情况通过金宏发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同时,为便于质量信息工作信息沟通,提高工作质效,请各区(市)于2022年12月5日前提报1名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联系人(详见附件),并通过金宏发至“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服务中心”。 

 

附件:工作联络人信息表.docx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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