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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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10-18
  • 发布日期 2022-10-18
  • 发文字号 青建管字〔2022〕57号
  •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2〕4号)已经正式实施,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要求,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品质,适应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广泛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期盼和市场需求,现通知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时间

      自2022年9月1日起,我市凡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新建商品住宅和新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均应按照《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二、明确保修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对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对购房人承担商品房质量保修责任,起始日期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

      三、明确各方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住宅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并确保材料性能、设计做法等满足要求;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加强施工图纸相关内容的审核;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签订的履约或协议中明确保修期限、保修范围、保修责任,并在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载明;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义务。

      四、明确监管责任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的住宅工程质量监管,督促房地产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质量保修期限要求落实到项目策划、设计选型、施工验收中。在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重点环节监管中,加强对落实本指导意见的过程指导、跟踪检查、监督落实。对不执行《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及不履行、无故拖延履行质量保修义务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施工单位,各级监督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处理处罚并纳入诚信管理。

        

           附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8日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