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工程交付保修相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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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文日期 2022-09-05
  • 发布日期 2022-09-05
  • 发文字号 青建管字〔2022〕49号
  •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内交付保修工作,强化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特别是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有效解决住宅工程保修期内施工质量问题,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青建规字〔2022〕4 号)等规定,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制,建立住宅工程“4个3”交付保修措施

      为保障住宅工程交付保修工作实施,在新建住宅小区实行“4个3”交付保修措施,即3个位置明示信息,3个渠道畅通报修,3个层级保障维修,3种方式主动反馈。

      (一)3个位置明示信息。由建设单位在大堂、电梯轿厢、户内分别设置《住宅工程交付保修受理公示牌》(附件1)、《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名片》(附件2)、《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卡》(附件3)。

      (二)3个渠道畅通报修。住宅交付后,业主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向房屋维修部门、物业客服部门报修,各部门应及时响应业主报修,履行保修义务。业主对于房修、物业部门的维修方式、时效等不满意的,也可以向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诉。

      (三)3个层级保障维修。建设单位应对各类质量问题分级处置,简单问题“马上修”、一般问题“限期修”、复杂问题“承诺修”。

      (四)3种方式主动反馈。通过在房屋交付时向业主发放《住宅工程质量维修处理承诺书》(附件4)、业主开放活动后在户内张贴《住宅工程业主开放活动质量维修销项表》(附件5)、质量问题维修过程中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业主反馈3种方式,建立业主与建设单位互信。

      二、履职尽责,强化住宅工程“4个明确”质量投诉管理

      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明确建设单位在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主体责任,明确保修期限、处理流程和处理方式等内容。

      (一)明确质量投诉处理责任主体。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保修义务。

      (二)明确交付保修期限。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建设单位的交付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商品房销(预)售合同约定对房屋所有权人履行保修责任义务,对房屋所有权人的交付保修期限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两者之间存在时间差异的,建设单位应通过合同充分告知业主。

      (三)明确质量投诉处理流程。建设单位应当积极受理质量投诉,严格按照受理确认、维修处理、复查反馈等流程,对每件质量投诉做到有跟踪、有落实、有反馈。维修完成后与信访人共同验收确认,宜形成书面签字材料。

      (四)明确质量投诉处理方式。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易于判断原因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相关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与投诉人沟通确认后,限期整改完成。对存在责任界定不清、有较大争议或存在较大安全、使用功能隐患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充分与投诉人协商,共同商定处置办法,若存在较大分歧的,建议通过司法部门介入解决。

      三、落实责任,全面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市)监督机构要强化对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的监管,依法加强参建单位通报、联动、信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实施“4个3”的保维修措施,并按“4明确”工作要求积极协调处理质量投诉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有关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和保修规定,全力配合建设单位保修处理工作。   

      (一)依法监管,确保公平。各区(市)监督机构质量信访工作协调应依法依规,秉承公平、公正原则。信访事项不越级,坚持属地管理、归口办理、依法就地解决。各区(市)应严格落实文件执行,确保不走样、不流于形式。

      (二)加强联动,重点监管。对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群访群诉、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质量隐患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全面停工整改或给予行政处罚的,将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负有责任的建设参与方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其建设的项目被列为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质量巡查、专项检查的重点,增加监管频次和处罚力度。

      (三)压实责任,强化考核。对存在质量投诉处理不力、推诿扯皮,造成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产生较大社会负面舆情影响等情形的建设、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依法给予警告、约谈,情节严重的按照《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的,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质量监督机构对交付保修措施不力、处理不及时的责任单位每半年全市通报曝光一次,排名进行公布。

      (四)社会监督,保障权益。通过制度指导,各方责任主体共同实施,政府、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监督,保障制度实施走实、落地,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22年9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住宅工程交付保修受理公示牌

                  2.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名片

                  3.住宅工程质量问题保修卡

                  4.住宅工程质量维修处理承诺书

                  5.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维修销项表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9月5日

             附件1-5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