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物业企业服务清单等“三张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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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511773400020020210067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成文日期 2021-10-15
  • 发布日期 2021-10-25
  • 发文字号 青建办字〔2021〕74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有效性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各区(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委组织部青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党建领航 物管先锋”全覆盖、高品质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建办字 〔2020〕112号),我们制定了《物业企业服务清单》《业主委员会权责清单》《街道社区党组织考核评价物业服务质量清单》“三张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15日

    抄送:各区(市)政府、西海岸新区管委。

    物业企业服务清单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服务一并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规范、文明提供物业服务,及时向业主、物业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业主评价和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三、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配合有关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入物业管理区域依法执行公务。

    四、遵守安全生产、公共卫生、治安、消防、防灾管理等有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专营单位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六、突发事件应对期间,按照要求服从政府统一指挥,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积极配合居(村)民委员会落实应急预案和各项应急措施。

    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五)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代管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八、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二)擅自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等共有物业用途;

    (三)违规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

    (四)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九、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指导。

    十、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重要设施设备和重点部位加强日常巡查和定期养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

    十一、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房屋使用安全、市容环卫、治安、消防、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业主委员会权责清单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授权开展活动,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同时,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接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一、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督促业主支付物业费,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六)组织和监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七)负责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拟订需要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方案;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三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三、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共有部分经营收益等共有资金;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以及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三)利用职务便利减免物业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四)篡改、隐匿、毁弃保管的文件、物品;

    (五)违规泄露业主信息;

    (六)其他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街道社区党组织考核评价物业服务质量清单

    一、基本要求

    (一)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文明服务。

    (二)建立值班制度,向业主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

    (三)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四)建立与业主沟通交流机制,有高效的投诉、维修和回访处理机制。

    (五)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巡查制度,建立“三公开”和业主恳谈会制度。

    (六)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物业服务企业章程。

    (七)建立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向社区报到、报告制度。

    (八)设立物业管理政策宣传栏。

    二、环境卫生

    (一)环境整洁,卫生状况良好。

    (二)无乱贴乱画、乱搭乱建、乱扯乱挂、乱堆乱放,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配合开展执法工作。

    (三)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和方式,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指导。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垃圾桶及周边整洁,定期消杀。

    (四)建筑垃圾在指定地点临时堆放,及时清运。

    (五)标识牌、提示牌、公示栏等无破损。

    三、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管理

    (一)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二)路面硬化、平整。

    (三)排水、排污管道通畅。

    (四)防雷设施、照明设施功能完好。

    (五)窨井盖无缺失。

    (六)公用配套设施完好,无随意改变用途。

    (七)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

    (八)电梯、消防设施运行正常,按规定检验、检测、维保。

    四、公共秩序维护

    (一)建立门岗、值班、巡检、秩序维护制度。

    (二)消防通道畅通,机动车管理有序,无侵占消防通道现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配合开展执法工作。

    (三)落实国家、省、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等规定,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四)协助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五、绿化服务

    (一)无毁绿现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配合开展执法工作。

    (二)花草树木、绿地及时养护。

    (三)绿地无垃圾杂物。

    六、精神文明建设

    (一)成立志愿服务队,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违反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大力推进“红色物业”建设。

    (三)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屏、文化橱窗等媒介宣传和营造精神文明创建氛围并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