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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9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矫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在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前海西村某平房内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期间共出售65公斤燃气,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九十五元,未造成燃气安全事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适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建法字〔2023〕5号)第3700000217770-1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燃气安全事故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四百九十五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并按规定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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