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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某建材中心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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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例行检查时发现,某建材中心在李沧区某道路工程施工工地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存在大面积裸露土方未覆盖、自动喷淋系统、雾炮机等降尘设备未开启,导致扬尘扩散污染环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立案查处。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建法字〔2023〕5号)第3700000217741项“施工单位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违反其中1-2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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