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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11月12日,执法部门接群众举报,反映市南区大尧一路某餐饮店油烟扰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餐饮店于2024年取得营业执照,经营炒菜、烧烤等产生油烟的项目,且餐饮店所在商住综合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所在房屋建筑面积为103.99平方米。当事人在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新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5年12月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青城管规〔2025〕1号)第212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严重:新建、改建、扩建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不足二百平方米且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以七万元罚款。
【处理结果】
2026年2月4日,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予以关闭、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截至目前,当事人未履行处罚决定。待法定诉讼期限届满后,若当事人仍未履行,执法部门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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