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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8月27日,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青岛某物业服务公司在即墨区某小区存在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小区15 号楼楼前绿化带内堆放垃圾未及时清理),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5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物业服务企业已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 年版)》(青城管规〔2025〕1 号)第1项“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1.责令改正后,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不予处罚。
【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执法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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