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查处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10-17
字体大小: 打印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3日,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中发现,平度市某小区28号楼前的草坪因为业主装修时堆放沙土导致草坪死亡裸露土地,死亡草坪面积97.5平方米,青岛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中明确该公司为小区绿地养护责任单位。该公司发现业主在草坪内堆放沙土未有效制止,也未向居委会、物业办等相关部门汇报,导致该片绿地死亡且至今未补种,构成绿化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情形。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法律适用】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二)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养护;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青岛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的。”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第三百九十一条“养护责任单位未尽到养护责任造成绿地损失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造成绿地死亡不足一百平方米的、胸径十厘米以上的树木一棵死亡或者胸径不足十厘米的树木不足五棵死亡的,处二千元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二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