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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3月27日,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青岛某城市服务公司在即墨区某小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4处(种类齐全但数量缺失,其中缺失其他垃圾桶3个,厨余垃圾桶1个),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企业限期改正。
【法律适用】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第八十四项“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种类齐全,但数量缺失不足五个的,或垃圾投放指引牌缺少不足五个的或者分类投放设施的标识和指引牌不规范、不标准的,处五千元罚款。
【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企业青岛某城市服务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五千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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