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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5年4月1日,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胶州市某街道小区网点的某炉包店内装有基准灶头1个,并装有油烟净化设施,可正常使用,但负责人现场未能出示有效油烟清洗维护台账。当事人行为违反了《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当事人限期改正。
【法律适用】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保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经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定期清洗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并建立维护台账,如实记录维护时间、内容等信息,维护台账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
《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要求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台账的。”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第四百二十八条“未按要求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台账。”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 两个基准灶头及以下的小型餐饮项目餐饮服务项目未按要求建立油烟净化设施清洗维护台账且为初犯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罚款。
【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胶州市某炉包店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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