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3日,即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李某在即墨区某街道某村委北侧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160立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当事人限期改正。
【法律适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建法字〔2023〕5号)第3700000217852-3项“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较重:实施本违法行为,已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李某处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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