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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28日,城阳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城阳区某路与某路交叉口南侧 60 米处,城阳区某农贸中心经营者组织的便民摊点群摊点正在经营,该处便民摊点超出规定的经营区域。便民摊点群负责人未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区域经营,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第十一项“便民摊点群责任人未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及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轻微:管理区域的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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