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现场核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某路某小区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有关信息。经查,该公司自2005年提供物业服务以来,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栏公示营业执照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有关信息。
【法律适用】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本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有关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物业管理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青城管规〔2024〕1号)第一项“物业服务人未按照规定公示、更新有关信息的”。
裁量基准:
轻微:逾期不足五日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一般:逾期五日以上不足十日的,处以七千元罚款;
严重:逾期十日以上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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