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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青岛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施工围挡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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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9月23日,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当事人擅自占用市南区某路125号附近人行道18平方米,设置施工围挡,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于同日向该公司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15时前自行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9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现场仍然存在占道设置施工围挡的问题。

【法律适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鲁建法字〔2023〕5号)裁量基准第3700000217807-1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较轻:实施本违法行为,占用面积二十平方米以下;或者挖掘面积十平方米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于2024年10月29日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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