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7日12时,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都某在黄岛区某路主干道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售卖盒饭的经营活动,该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当事人立即改正。2024年4月27日13时,执法人员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且当事人为首次查处。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第十条“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且拒不改正的。”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般:占用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以外的区域且第二次查处的,或者位于主次干道、步行街、公园、广场且首次查处的,处一千元罚款。
【处理结果】
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改正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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