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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某路)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处理结果】
该公司系首次被查处,执法人员责令其自行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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