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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某公司未取得证明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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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某公司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某路)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处理结果】

该公司系首次被查处,执法人员责令其自行改正,并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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