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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公司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在李沧区某路与某路交叉口附近,将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属于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行为。
【法律适用】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者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作出了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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