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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事人首次在市南区室外卫生责任区内乱堆乱放,限期内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处理结果】
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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