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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李某擅自在市北区绥宁路上散发传单20余张,其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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