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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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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在崂山区其公司大院内擅自为非自有1只气瓶充装燃气并销售。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的规定。

【法律适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八)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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