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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辆运输车在镇驻地道路上流洒废水,污染道路面积3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禁止下列行为:(二)在道路或桥涵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处理,对下列行为可并处罚款:(三)有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行为,损坏路面的,每平方米罚款一百元”
【处理结果】
依法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该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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