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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沧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执法巡查时发现,某公司在路段交界处擅自处置建筑废弃物450立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法律适用】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所在地区(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
《青岛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一)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经营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 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该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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