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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青岛某公司在购物广场三楼扶梯口设置的分类投放设施的标识不规范不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分类收集点的行为。
【法律适用】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一)按照规定设置、清洗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不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或者分类收集点的,责令改正,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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