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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公司在施工场地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经现场调查,当事人在某施工场地内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并拍照取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 进行资源化处理。”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地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处理结果】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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