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基本案情】
经查,执法人员发现青岛某液化气公司作业区内停放一辆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小型轿车,车内装载有已充装的瓶装燃气。该公司存在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瓶装燃气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项“燃气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十一)为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车辆装载瓶装燃气”
《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燃气经营者违反第十九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因经济困难,申请延期3个月缴纳罚款,经依法审核后同意该申请,当事人在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