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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孔某在某路北侧穿凿一处城镇排水设施。
【法律适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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