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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巡查至某公交站段时,发现张某某擅自在墙壁上张贴广告,涉嫌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2022 年 2 月 16 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某路口人行道电线杆上张贴有招聘小广告,涉嫌违反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均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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