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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李某擅自改动供热管道。执法人员赴现场调查,对现场进行拍照、勘验检查取证,并制作询问调查笔。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其仍未将改动的管道整改完毕。
【法律适用】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依法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擅自改动的供热管道,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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