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某建设工程公司未按照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3-15 来源 :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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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20213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青岛某建设工程公司项目施工中,未按照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适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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