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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4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青岛某建设工程公司在某项目施工中,未按照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批准的期限占用城市道路,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法律适用】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处理结果】
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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