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2-09 来源 :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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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执法人员对李沧区某网点燃气使用存放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位于小区高层楼底网点使用瓶装液化气,属于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现场进行了勘验、调查询问,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再次复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现场当事人承认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气的违法事实。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法律适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处理结果】

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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