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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在接到区自然资源局函告后,执法人员到某项目施工工地现场检查发现,青岛某公司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建筑面积20112.6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限期内未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规划技术服务单位分别进行验线,并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
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于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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