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结合执法工作实际,起草了《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迫切需要。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指出,“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裁量基准》的现实需要。《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青城管规〔2022〕1号)至今已实施3年,期间随着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省住房城建厅裁量基准的出台,现行标准中部分基准已明显滞后。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健全行政裁量基准的要求,不断适应宏观形势的变化,更加科学地对行政处罚的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确保行政执法能够合法、合理、规范、公正,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起草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3.《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住建部令第55号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5.《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6.《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3〕7号)
7.《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鲁建法字〔2023〕5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裁量基准调整,通过深入基层执法调研,总结裁量基准应用实践,形成“通用规则+专业基准+免罚清单”上下贯通、整体修订的改革思路。
(一)制定《总则》部分。本次调整通过新制定总则部分,明确裁量基准适用的统一规则,解决实际办案中执法人员对裁量基准理解不一致、适用不规范的问题,确保执法的公平性和一致性。规定了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制度,即当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况时,经法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从制度层面保障个案的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规定了从轻、减轻、从重或者不予处罚等情节轻重的适用规则。
(二)修订《裁量细则》部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与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相关要求,对同一违法行为,适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山东省政府规章进行处罚的,国家、省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我市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以此为思路,具体说明如下:
(1)国家、省有关部门已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例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2023年版)》,我市《裁量基准》不再重复制定,我市城管执法系统直接适用国家、省有关规定。
(2)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繁杂,存在同一违法行为在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重复规定但处罚条款不一致的情况,为此,《裁量基准》已按照法律适用规则,对于上位法已调整,但下位法未来得及修订调整的导致下位法不得再适用的,《裁量基准》将不再就该下位法的行政处罚事项制定裁量基准。
本次调整细化为9大类领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规划管理类、供热管理类、燃气管理类、供排水管理类、市政道路管理类、城市绿化管理类、物业管理类、生态环境管理类)232项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方便执法人员查看办案。
(三)划定免责清单。此次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主要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类、规划管理类和物业管理类等执法领域,共有53项,主要针对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较小、纠错成本较低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设置。明确要求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教育。
四、《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施行时间
自2025年7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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