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青城管规〔2020〕3号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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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01207191300838865
  • 主题分类 建设规划
  • 成文日期 2020-10-20
  • 发布日期 2020-10-20
  • 发文字号 QDCR-2020-0150003青城管规〔2020〕3号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区(市)综合执法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城市管理领域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包容审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市城市管理局制定了《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

    对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清单所列适用条件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未列入本清单,但其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其他轻微违法经营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主体,应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政策提醒告诫、约谈、责令改正等多种手段,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0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滋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2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

       

    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

       

    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经依法批准在上述区域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在占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

       

    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6

       

    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或者经批准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或者举办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或到期后未及时清除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 (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7

       

    违反规定设置招牌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8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违反相关规定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9

       

    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

    3.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九)未经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音的方式招揽顾客的

       

    在限期内改正

       

    《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它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的方式招揽顾客,或者擅自使用车载高音喇叭巡回播放,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市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权:(七)依照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露天烧烤经营,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露天焚烧物品,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产生噪声污染等行为;”

       



    11

       

    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在限期内改正

       

    《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在室外安装和使用音响设备。其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对界外的影响,不得超过相应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根据不同情节,可以给予以下处罚:

    (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环境保护领域部分行政执法职责的通知》(青政办字〔2018〕118号)“一、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社会生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的行政处罚,由市、区(市)城管执法部门(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鲁府法发〔2017〕24号)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备注: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要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运用批评教育、政策提醒告诫、约谈、责令改正等多种措施,督促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合法合规生产经营。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政策解读

     

    一、《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的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包容审慎监管工作意见,切实改进执法方式,在行政执法中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推进柔性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充分借鉴先进省市成熟经验,结合我市《关于做好早夜市、便民市场、摊点群和特色街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了《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哪些?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及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涉及的行政处罚事项有哪内容?

    共包含11项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包括市容、环卫、城乡规划、环境噪声等行政执法领域。清单所列事项,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10项);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1项)。

    四、《青岛市城市管理领域部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采用什么形式表述说明?

    采用了表格形式,对不予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适用条件和法定依据均做了明确说明,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提高可操作性。

    五、《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调整燃气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自2020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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