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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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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73060915x00000097000003
  • 成文日期 2017-12-13
  • 发布日期 2017-12-13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1.《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通知》的制定目的?

      为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我市对原《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后《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18年1月1日实施。按照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的要求,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对涉及城管执法方面的处罚事项进行梳理和细化,制定了《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2、实施范围包括哪些?

      本通知适用于青岛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违反《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违法行为的处罚。

      3. 制定《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通知》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依据有哪些?

      依据《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的工作实际,制定《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

      4.《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按照我市城管执法所涉及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职责权限,共梳理出45个处罚事项,包括:对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不符合设置规范或未保持整洁、完好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或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未按照规范设置围挡或围挡外观与周边环境不相协调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未及时修复或者清理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出现的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出现缺失、破损、移位,未立即修复的或者未设立警示标志、未在规定时限内修复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设置单位未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等情形的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以及临街门店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便民摊点群责任人未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及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的处罚,对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经依法批准在上述区域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在占用结束后未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责任人未及时清除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区域的废弃物、水面漂浮物或者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或者经批准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或者举办者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或到期后未及时清除其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的处罚,对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的范围作业或者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处罚,对户外广告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未及时维护、整修或者出现锈蚀、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修或者拆除的处罚,对违反规定设置招牌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违反相关规定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擅自改变、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未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设施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未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夜景照明设施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的处罚,对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公共厕所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商品交易市场、建设工地未按照规定设置厕所的处罚,对未按照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维护、保洁,未保持设施齐全、完好或者保洁质量未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逾期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对居民生活垃圾未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或者不按照日产日清要求清运的处罚,对生活垃圾清运作业时未按照规定时间进楼院收集,未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的或者生活垃圾未密闭运输,未按照指定地点倾倒或者处置的处罚,对工程建设妨碍生活垃圾清运,造成垃圾积存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未按照规定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将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罚,对废旧物品回收经营单位未设置固定收购场所,污染周边环境的处罚,对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的处罚,对从事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树木栽培、修剪等施工作业的单位未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的处罚,对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剪、处理树木、未及时清除绿地中的废弃物的处罚,对在城市建成区除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外,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或在镇建成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街巷、广场等公共场所敞放、散养家禽家畜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在住宅楼外立面、楼梯、楼顶、走廊等搭建鸽舍、犬舍等禽畜笼舍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对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的处罚,对乱倒粪便、污水的处罚,对乱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物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罚,对在道路、广场以及居民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且拒不改正的处罚。在划分裁量阶次时,依据区域、面积、处数、时间、重量等一项或者两项标准进行划分,按照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划分了五个裁量阶次,个别事项因依据法律条文的不同,存在四个层级的情况,共划分了231个裁量阶次。

       5.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通知》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解读文件:关于印发《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行政处罚事项裁量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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