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二)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7-20 来源 :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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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查处环境噪声污染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0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青岛某公司在使用挖掘机开凿地面产生噪声,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的场界噪声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为78分贝,已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了环境噪声污染。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法律适用】《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并不得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超过噪声限值并严重污染环境的,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其作业时间或者责令其停工治理。工程抢修、抢险除外。”《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作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治理,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处理结果】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限期内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2.查处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20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孔某在某路北侧穿凿一处城镇排水设施。

      【法律适用】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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