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法制机构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三条 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 城管部门作出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都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依法履行完有关执法程序,拟定出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城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前,应当将案件全部材料送法制机构审核。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机关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二)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法制审核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5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机关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八条 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裁量适当、法律文书规范的,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案卷;
(二)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法制机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九条 案情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向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咨询意见,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进行研究论证。
第十条 经审核发现问题的,法制机构将法制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发回承办机构,承办机构修改补正后应当送法制机构重新审核;承办机构不采纳法制审核意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连同案卷材料与法制审核意见一并提交局领导研究。
法制审核的时间计入行政执法办理时限。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返还相关承办机构。
第十二条 城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与机制,对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