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青岛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信息,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城市管理部门、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
第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城管部门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内容负责,应当明确专门人员对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进行梳理、更新、更正等工作。
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公开。
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权限: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确认的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及行政执法主体的具体执法职责、权限和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信息;
(二)执法依据: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执法流程、执法制度、执法规范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规定;
(四)救济方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及受理反馈程序;
(五)委托执法: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的信息和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时限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六)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事中公示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着制式服装或者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依据及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相关执法文书;
(四)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方便群众监督;
(五)集中办公的场所及联系方式、办事指南、示范文本、执法流程图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行政执法决定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二)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公示行政执法结果。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城管部门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
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通过公告、公报或者网站、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方式公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应当与本级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公示内容相衔接,确保信息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信息于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者执法机关职能调整等原因,应当自相关内容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 城管部门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或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新。
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销原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正确的,有权申请更正,经审查核实后及时予以更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示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城管部门违反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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