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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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2447335092849214048
  • 主题分类 市政府工作部门
  • 成文日期 2022-04-14
  • 发布日期 2022-04-14
  • 发文字号 青城管〔2022〕25号
  • 有效性 有效



  •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青城管〔2022〕25号


    关于加强燃气经营企业
    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燃气管理部门,燃气经营企业:
    为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燃气行业服务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打造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规〔202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公开原则
    1.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凡在提供燃气服务过程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均应当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2.全面、真实、准确。燃气设施安装、维修、缴费、销户等全生命周期服务事项的全过程服务信息应当全部公开,对营商环境影响较大的信息、直接关系服务对象切身利益的信息、事关生产安全和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应当全部公开,社会舆论关注度高、反映问题较多的信息应当及时回应。公开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服务内容与实际工作相吻合,申请材料精简、齐全,依据合法、有效,工作程序简单、便民。
    3.合法、公正、公平。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燃气经营企业推出的便民服务措施、优惠政策、免费服务项目等应当公开,并明确适用范围,按照规定实行无差别服务。
    4.主动、及时、便民。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涉及公示等阶段性公开的内容,应当予以区分并作出专门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限期公开,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服务信息,并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优化咨询服务,便于公众知晓、查询。
    二、信息公开主要内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确定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信息:
    (一)企业概况。企业性质、规模、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办公地址、联系方式、供气范围、营业场所及服务窗口设置、燃气服务项目及延伸服务内容等信息,单位领导姓名、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等。
    (二)燃气服务信息。
    1.收费。
    (1)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及依据;
    (2)燃气设施安装、改装、更换、维修、保养、检测等服务项目的材料、人工费用;
    (3)管道燃气配套费或者入网费及依据、液化石油气钢瓶押金等燃气接入费;
    (4)延伸服务价格,包括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燃气泄漏报警及切断装置、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产品销售价格和安装人工费;
    (5)价格优惠政策信息,包括燃气销售价格、配套费或者入网费等减费降费的适用范围、降低标准、活动期限等信息;
    (6)免费服务项目。
    2.办事指南及操作指引。办事指南包括用气报装、设施维修、设施改装、气密性检测、阶梯气量基数增加、燃气开通、过户、销户、缴费、开具电子发票等服务事项的名称、服务内容、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环节和时限、线上线下办理渠道、收费及依据等内容。
    操作指引包括网上充值缴费、获取电子发票、提供电子证照等服务项目和在政务网、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渠道办理业务的操作程序和方法。
    3.供气服务范围,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区域,液化气经营企业承诺的服务范围。
    4.服务网点包括燃气经营企业服务窗口(含政务服务窗口)的地址、服务项目、营业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
    5.服务标准、服务承诺,为用户提供帮办代办、打印复印、应急救援、公共卫生等便民服务项目和利用超市、物业、社区等设立的便民服务点及服务功能。
    6.计划类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包括暂停供气原因、停气范围、停气开始时间、恢复供气时间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突发事件等非计划类停气、延长停气及恢复供气信息,包括停气原因、停气范围、停气开始时间、预计恢复供气时间和安全注意事项等信息。
    7.安全检查计划和抄表收费计划信息,包括安检和抄表收费的时间、涉及的用户范围、服务人员标识及注意事项。
    8.燃气质量信息,包括燃气种类、气质成份(含杂质及残液量)等信息。
    9.燃气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使用常识和方法、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应急处置措施、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保护燃气设施的义务等信息。
    10.咨询服务电话、报修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及工作时间,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
    三、工作要求
    (一)广开渠道、全面公开。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企业服务窗口、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线上线下多种渠道全面进行信息公开,公开内容应当集中、醒目、简洁、全面,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服务窗口要通过设置公开专栏、电子显示屏、自助服务终端、服务手册或者宣传页等方式公开信息,其中收费及依据、服务承诺、申请材料、营业时间、服务及抢险抢修电话等和用户密切相关的信息应当在明显位置公开。供气服务范围、服务窗口及站点信息应当明确,提倡以地图或者电子地图的形式展示。发生停气等紧急情况时,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公开。
    (二)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回应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关切的问题,优化咨询服务,满足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应以热线电话或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现场咨询等为主,注重与公共企事业单位客户服务热线、移动客户端等融合。
    (三)清单管理、动态调整。燃气经营单位应当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主动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及时限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发生变化,自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价格调整、非计划停气等紧急信息应当即时公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自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答复,紧急情况快速答复。
    (四)信息审查、依法公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可以予以公开。
    (五)加强指导、强化监督。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的指导、监督,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对未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违反规定不当公开信息等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门工作制度,明确处理期限,依法及时处理对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的申诉。
    各区市燃气经营企业信息公开工作应于2022年4月30日前全部完成。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供水、供气、供热等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城
    规〔2021〕4号)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4月14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4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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