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数字城管中心:
为落实《2021年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暨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动员会》相关工作要求,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引导市民热爱和维护好城市家园,市城市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开展市民微信举报城市管理问题奖励活动,现将《青岛市微信举报城市管理问题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市)数字城管中心要组织做好市民举报问题的受理、派遣、核查和结案等工作。各区(市)城管局、综合执法局要组织做好相关举报事项的处置反馈工作。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8月13日
青岛市微信举报城市管理问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畅通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渠道,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城市管理问题,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区域,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和即墨区建成区范围内。
第三条 市民可以对影响市容市貌的城市管理问题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对举报人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通过搜索“点靓青岛”微信小程序举报城市管理问题。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如实准确上传所举报问题的相关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基本事实(或现场状况描述),以及同一角度带拍摄时间的远近景照片各一张(或30秒以内反映问题的短视频),近景准确反映问题,远景拍摄问题发生地附近的标志性建筑物。
第六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通过“点靓青岛”微信小程序,填写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二)举报人所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属于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类别范围;
(三)对同一城市管理问题,只对系统首次受理的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或者举报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问题不在奖励范围内的;
(二)举报的问题定位不准或地址描述不清晰、照片不符合要求,无法找到举报问题的;
(三)举报的问题系统已先期受理的;
(四)伪造虚假城市管理问题现场,骗取举报奖励的;
(五)城市管理行业从业人员举报的;
(六)举报人未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致使受理人员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或者举报人不协助、不配合,导致奖励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七)举报因台风、暴雨、降雪、冰雹、地震、海啸、洪水、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的等待处理中的城市管理问题;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以下城市管理问题,查证属实后给予积分奖励:
(一)卫生死角:城乡结合部、拆建待建地块、居民楼院等区域成堆成片的暴露垃圾,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核实后每处奖励2分。
(二)不文明执法:城管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存在语言粗暴、举止野蛮现象(必须上传30秒以内反映问题的短视频);着装不规范;核实后奖励2分。
(三)道路撒漏:垃圾车、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撒漏导致的道路不洁,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核实后每处奖励2分。
(四)正在建设当中的违法建设,核实后每处奖励2分。
(五)早夜市管理:便民摊点群(早夜市)未按规定时间、区域经营(举报问题需带时间水印照片),垃圾遍地清理不及时,核实后每处奖励1分。
(六)户外广告:户外广告破损面积超过10%以上的,核实后每处奖励1分。
(七)窨井盖:缺失或破损面积超过10%以上的,核实后每处奖励1分。
(八)乱泼、乱倒污水:沿街商户向雨水篦子乱泼、乱倒污水的行为,核实后每处奖励1分。
第九条 由市城市管理局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案卷进行审核,并对举报人姓名、手机号、事发地、问题描述等案卷基础信息进行回访确认,确定是否为举报者本人,并登记造册。
第十条 按积分排名对获奖者进行手机充值话费奖励。
积分统计为每月1日0:00分至每月最后一天23:59分(12月份统计截止时间为12月15日23:59分)。每月按照积分排名由高到低取前1000名分五个等级进行奖励。奖励积分实行每月清零,对当月未获奖者积分不进行累计。
按积分排名设一、二、三、四、五等奖,一等奖10名,奖励200元手机充值话费;二等奖50名,奖励150元手机充值话费;三等奖100名,奖励100元手机充值话费;四等奖200名,奖励50元手机充值话费;五等奖640名,奖励20元手机充值话费。
第十一条 为保证奖励结果公平、公正、公开,青岛市城市管理局每月10日前在青岛城管微信公众号、“点靓青岛”微信小程序和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网站公布上月举报获奖人员相关信息和案卷编号。获奖结果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对获奖人员手机号码充值话费的方式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奖励发放记录等信息。
第十三条 有关举报人的材料及档案,应当由专人负责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阅。违反规定私自调阅档案材料或者造成档案材料泄漏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信息,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次举报的奖励,并追回前期奖励,以后将不再受理其举报问题,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时间为从公布之日起至12月15日结束。